发布时间:2024/05/20 20:31:49 来源:淮安市教育考试院 浏览:3335次
2015年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安排
江苏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2015年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招生办法及报名条件如下:
一、招收对象
年龄14-16周岁(
二、方法步骤
(一)学校推荐。招生宣传动员后。报考学生按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基本条件进行自我对照,自愿报名。经班主任推荐后,所在中学对学生文化、现实表现情况逐一审查,并组织校医对考生身高、体重、视力、血压、色觉进行把关。符合条件者填写《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报名表》,由所在中学签署意见并盖章,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作为推荐对象。
(二)设站初选。
(三)综合择优。空军招飞局确定定选检测,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由南京招飞选拔中心联合承办中学及所属地市教育局设置评价手段,综合择优把关。
(四)空军定选。
(五)正式录取。中考成绩发布后,南京招飞选拔中心会同承办中学所属地市招生部门依据中考成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定选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产生航空实验班学生初步人选,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录取。
三、报名条件
(一)身体条件
1、基本条件
身高:163—
体重:
视力:按空军“c”字标准视力表双眼裸视分别在1.0(e字表为5.1)以上;
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
色觉:无色盲、色弱;
无文身、刺字。
2、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上站报名体检
平时戴眼镜学习或有夜盲、明显斜视、做过眼睛角膜手术者、佩戴ok镜治疗者;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者;
身体有明显畸形,四肢残缺,功能不全及步行不稳者;
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
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者;
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或七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
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者;
经常头痛、头昏、失眠者;
家庭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羊角疯)或本人有晕厥史者;
有口吃(结巴)者;
有梦游症或12岁以后仍有尿床现象者;
有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
乘车(船)恶心、呕吐者;
牙齿脱落3个以上或明显咬啮不良者。
(二)心理品质条件
1、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
2、心胸宽广,性格开朗;
3、大胆果断,意志力坚强;
4、情绪稳定,控制力强;
5、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
6、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三)政治条件
1、本人条件:思想进步,历史清白,忠诚老实,遵纪守法,现实表现好,志愿献身空军飞行事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报名:
政治思想落后、对党的现行政策有不满言行者;受过公安部门刑事处分或处罚者;有流氓、偷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者;参加宗教组织并进行活动者;初中阶段受过学校处分者。
2、家庭条件:家庭成员及联系密切的亲属,拥护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报考态度:学生自愿,家长支持。
(四)文化条件
中考成绩估分应达到本市四星级中学录取线,所学外语为英语。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报名表(正面) | ||||||||||||
省 市 县(区) 中学 班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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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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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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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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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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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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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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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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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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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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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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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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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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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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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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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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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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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
自愿报考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家 长 |
支持孩子报考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 父母(监护人)签名: | |||||||||
身高: 厘米 |
体重: 公斤 |
色觉: |
视 力 |
右 |
血压: / mmhg | |||||||
左 | ||||||||||||
班主任 对考生 文化成绩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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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报 名 须 知 |
1.班主任对考生成绩的评价主要为考生成绩能否达到四星级高中录取线。 2.报考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盖章)后,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时间上站检测(参检前可正常吃饭)。 3.身高、体重、色觉、视力、血压由校医检查后填写。 4.报考事宜可查询空军招飞网 http://www.kjzfw.net 。 5.空军招飞局南京选拔中心咨询电话:(025)80875437 ,电子信箱:nkzfjhk@163.com 。 | |||||||||||
空军体格检查(初选)表(反面) | ||||||||||
此面表格由空军检测人员填写。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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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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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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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
视力 |
右 |
色觉 |
检查所见: | ||||||
左 |
隐斜 | |||||||||
医师: |
外眼 | |||||||||
耳 |
耳鼻喉 结论: 医师: | |||||||||
外 |
身高 |
上肢 |
检查所见: | |||||||
体重 |
下肢 | |||||||||
坐高 |
胸围 | |||||||||
神 |
检查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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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血压 |
/ mmhg |
心脏 肝 脾 肾
结论: 医师: | |||||||
脉搏 |
次/分 |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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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谈话情况登记: | ||||||||||